中国银行借记卡银联在线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本服务协议的双方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行”)及希望使用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在线支付业务功能的中行个人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双方利益,规范双方行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您提供通过银联渠道开通您自愿申请的银联在线支付功能的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拨打中行客户服务热线(服务热线号码:95566)咨询。


第一条借记卡银联在线支付业务的开通,是指您通过在线支付终端接入互联网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需首先在银联安全支付页面输入身份验证要素,包括但不仅限于借记卡卡号、手机号、借记卡密码等,自主确定发起业务签约。身份验证要素经中行验证通过,且输入银联向您在中行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的短信验证码并经银联校验通过后,业务即开通。


第二条借记卡银联在线支付业务是指您开通借记卡银联在线支付服务后的支付业务。您登录银联安全支付页面,录入借记卡卡号、借记卡密码等或银联在线用户名、银联在线用户密码、已关联的中行借记卡卡号等身份验证要素。中行对银联转发的相关身份验证要素,包括借记卡卡号、手机号信息与当前业务系统中留存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核验,如信息完全一致视为验证通过。同时,您在银联安全支付页面输入银联向您签约手机发送的短信验证码并经银联校验通过后,中行按银联指令从您借记卡中扣划款项。


第三条 借记卡小额临时支付业务是指在银联在线支付业务开通环节,如果您没有在中行为您的借记卡留存手机号,则在您输入的其他身份验证要素通过中行验证的情况下,中行同意由银联为您开通具有一定有效期及额度限制的支付业务。后续支付时,您只需在银联安全支付页面输入借记卡卡号和短信验证码,验证通过后即可在有效期和限额内完成支付的支付方式。


第四条为有效保障您使用本服务的合法权益,您理解并同意接受以下开通银联在线支付服务的使用规则:


(一)您必须妥善保管借记卡信息、身份信息和手机信息(含短信验证码内容),不得将借记卡信息、身份信息和手机信息(含短信验证码内容)转告或泄漏给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您如需更改银联在线支付业务短信验证码接收的手机号码,需按相关规定通过中行柜台先行修改在中行预留的手机号码,然后在银联在线页面上修改的手机号码。


(二)通过银联渠道开通银联在线支付业务的,默认银联在线支付限额为每日累计人民币30,000 元。银联在线支付限额和中行网上支付限额相互独立。您可以通过中行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修改银联在线支付限额,或申请关闭银联在线支付功能。


(三)为满足中行向您提供借记卡银联在线支付服务的需要,您同意并授权中行将您开通银联在线支付业务的中行借记卡卡号、在中行预留的手机号码等信息披露给银联,以便于后续您在进行银联在线支付业务时,银联发送并验证短信验证码。


(四)中行有权单方面设置或修改您在银联在线支付业务上的相关限额。在任何情况下,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中行规定的支付限额,中行将拒绝执行银联的付款指令。


(五)您使用银联在线支付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中行仅为您提供交易款项的支付结算服务。您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扣收与划付的交易纠纷或争议与中行无关,您应与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提供方自行协商解决,中行不受理您对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投诉。


(六)如因您签约借记卡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等)、余额不足、支付金额高于中行设置的限额等原因,导致中行无法履本协议、拒绝执行银联的付款指令的,所造成的损失及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第五条 本协议作为您已经签署的借记卡产品章程及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部分而非替代文件,与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您在使用中行提供的服务时应遵守中行借记卡章程、业务规则和已签署的所有相关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业务规定。


第六条 您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本协议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中行客户服务热线电话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中行,中行应积极调查并告知您调查结果。 您应确保所进行的交易真实合法,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等行为。如您违反本协议,中行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银联在线支付服务。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可预见的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中行原因(如设备故障、通讯线路故障及断电、停电等)造成的中行没有正确执行您提交的开通/支付指令或业务中断,不构成中行违约。


第八条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九条 本协议自您在银联页面同意并开通银联在线支付服务之时起生效,自撤销本服务之时起终止。本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十条中行进行系统升级或改造、业务或服务变更等,可以公告或其他双方约定的形式通知您。本协议所称“公告”指在中行营业网点、门户网站【http://www.boc.cn】、电子银行渠道等进行公告。若您有异议,有权选择注销本业务,若您在公告规定的调整或变更生效日期后未注销本业务或继续接受相关服务的,即视为您同意并接受变更,您办理相关业务须按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相抵触,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为准。双方应依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对本协议内容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如因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十二条 中行应依法对您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您授权外,中行应当拒绝除您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本人(您)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